【性侵判囚】涉性侵同居女友女兒倉務員囚逾10年 法庭斥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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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09/23 11:51

最後更新: 2021/09/23 12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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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性侵同居女友女兒倉務員囚逾10年,法庭斥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42歲倉務員早前涉多次強姦同居女友的女兒,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,連同他早前承認的襲擊控罪,涉案倉務員今(23日)於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6周。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於家庭中擔當繼父角色,理應有責任保護事主,但他卻利用女友及事主的信任,滿足一己私慾,屬嚴重違反誠信。

涉案被告原被控5項強姦罪,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兩項罪成, 控罪指被告於2018年至2019年4月28日強姦女事主X ,當時事主年介18至19歲。

辯方今求情時指,雖然被告於犯案時並沒有使用安全措施,但對於被告有否於事主體內射精,案中則沒有清晰證據。而雖然被告曾拍攝事主私處,但相片並非於侵犯事主期間拍下。辯方又指被告並沒有使用非常高度的暴力,只是阻止事主離開,被告雖然曾打事主,但與強姦事件無關。

暫委法官判刑時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,事主首次遭性侵後,出現情緒低落及食慾不振,而且不斷發噩夢,每晚接近破曉時分才能入睡,事主又變得易怒,會無故落淚,需刻意避免想起受侵犯的畫面。心理醫生認為事主適應不良,並需要接受心理治療,但事主卻拒絕。

暫委法官又指,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,包括被告於於家庭中的角色屬繼父,因此他理應有責任保護事主,向事主提供安全的環境,但他卻利用女友和事主的信任,滿足一己私慾,屬嚴重違反誠信。被告於犯案時又沒有使用安全措施,又曾以恐嚇說話阻止事主向母親揭發事件,並於首次犯案後「食過返尋味」再次犯案。

暫委法官最後就兩項強姦罪判以被告入獄共10年,另就被告早前就體罰事主而承認的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,判以被告入獄6周,總刑期為10年6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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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